异议人: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吉林省九亿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吉林省九亿食品有限公司(原名称:吉林省燃厚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0953806号“MOMOPUFF”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MOPUFF”指定使用于第42类“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94962号、第15972073号、第22910311号、第23628339号“MOMO”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2类“质量评估;化妆品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953806号“MOMOPUFF”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