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猩猩胶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237015号“O'KEEFFE'S WORKING HAN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56901号“O'Keeff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907期《商标公告》)。第23655785号“Working han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转让至大猩猩胶水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系同一主体。因此,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