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04984号“食宝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4408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已被注销,不应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权利人企业信用信息页面。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权利人已于2022年12月26日被注销。
2、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权利人已被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引证商标亦未被新的权利主体所承继,故虽然引证商标目前仍为有效商标,但其商标专用权已失去权利基础,不宜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