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高坚挺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坚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3期《商标公告》第70105193号“青花米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青花米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米;谷类制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567115号“骨子里的青花汾酒”商标,第48844499号“青花汾酒复兴”商标,第33574234号“骨子里的青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饮料;茶;谷类制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105193号“青花米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