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雍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李自良
异议人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自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1689854号“全季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全季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沙发出租;安排酒店住宿;提供酒吧服务信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49746号“全季宾馆”商标,第7294003号“全季酒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旅游房屋出租”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689854号“全季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