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六衣申LIU YI SHEN及图 69980891

阅读:156082 2024-07-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聊城市飞速物流配载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聊城市飞速物流配载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聊城高新区玉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3期《商标公告》第69980891号“六衣申LIU YI SHE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

  异议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聊城市飞速物流配载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聊城市飞速物流配载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聊城高新区玉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3期《商标公告》第69980891号“六衣申LIU YI SHE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六衣申LIU YI SHE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芳香精油;牙用漂白凝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35138号、第696420号“六神及图”商标,第13913044号“六神LIU SHE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防晒霜;化妆品;香精油”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第581771号、第1116603号“六神”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此外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及被异议商标原申请人先后在第3类和第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在日化领域有一定知名度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包括“木览萄”“绿起烕”“揽苟”等,该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其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及商标设计创作来源亦未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双方商标近似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异议人商标的故意,被异议人该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980891号“六衣申LIU YI SHE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六衣申LIU YI SHEN及图 6998089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9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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