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466563号“生科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生科华 63466563

阅读:97440 2025-01-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律甄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天宇恒泰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01日对第63466563号“生科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8836951号“科华生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

  申请人: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律甄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天宇恒泰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01日对第63466563号“生科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8836951号“科华生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科学实验室服务;生物化学研究和分析”服务上应宣告无效。二、“科华”已经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唯一、独立的联系,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在先具有高知名度、高影响力的企业字号,是对申请人企业字号权的侵犯。三、被申请人作为一家从事医疗器械及相关产品销售的公司,对行业内的医疗器械品牌应当具有一定的了解。“科华”作为医疗器械和试剂领域的知名品牌,被申请人明知双方商标共存同一市场极易引起混淆,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第63475112、63489116、63466563号“生科华”商标不予注册/部分不予注册决定;2、百度百科关于“生物学”、“生物化学”的介绍以及知乎关于大学生物学的学科内容;3、企查查、被申请人官网关于被申请人的介绍;4、商标局网站关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全部记录;5、商标局网站关于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在先申请注册“新安怡”商标的记录;6、皇家飞利浦公司网站介绍;7、商标局网站关于深圳市纽泰克电子有限公司在先申请“纽泰克”的记录;8、企查查关于深圳市纽泰克电子有限公司的介绍;9、百度百科、360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10、申请人官网关于申请人介绍、荣誉、组织架构、产品等信息;11、申请人参加展览会、博览会的相关照片及参展协议;12、今日头条、搜狐等相关媒体针对申请人进行的宣传介绍以及申请人进行宣传和推广的照片及协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3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科学实验室服务;生物化学研究和分析;产品测试;托管计算机网站;创建、设计和维护网站”服务上。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细菌学研究;生物学研究;包装设计”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包括“TYHT 天宇恒泰”、“生科华”、“纽科泰克”、“定怡生科”等在内的12件商标注册信息。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科学实验室服务;生物化学研究和分析”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文字“生科华”与引证商标文字“科华生物”在文字构成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其余服务上,两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称的字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以及《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产品测试;托管计算机网站;创建、设计和维护网站”服务上予以维持,在“科学实验室服务;生物化学研究和分析”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5日

本文《关于第63466563号“生科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生科华 6346656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9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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