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286159号“昆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昆廷 48286159

阅读:142547 2025-01-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克里斯朵夫金银制品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晓霖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01日对第48286159号“昆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5394603号“昆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

  申请人:克里斯朵夫金银制品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晓霖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01日对第48286159号“昆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5394603号“昆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和被申请人的恶意,两商标共存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申请人为世界著名金银制品公司,已有近200年的发展历史,申请人在先的“CHRISTOFLE/昆庭”系列商标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且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在金银制品领域在相关公众中获得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三、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形下,仍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混淆近似的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显然具有摹仿及攀附申请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对申请人及其品牌的介绍;2、申请人中国官网对其品牌产品和门店及创始人的介绍;3、大卫•罗森博格所著有关申请人的介绍书籍复印件;4、有关申请人及其品牌的部分网页宣传资料;5、古帆餐具(上海)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6、申请人“CHRISTOFLE”商标在全世界的注册情况部分列表;7、申请人“昆庭CHRISTOFLE”商标在中国的注册情况列表及商标档案打印件;8、有关申请人在上世纪90年代设计的手拉手作品的网页介绍复印件;9、申请人早期在中国开设的门店照片及新闻报道复印件;10、申请人京东商城和天猫旗舰店部分产品介绍打印件;11、申请人近年来在中国的实体门店情况列表打印件;12、新浪网对该项活动的报道以及申请人制作的活动报告;13、中国烹饪协会网站有关上述赛事的报道以及组委会向申请人颁发的证书;14、搜狐家居对上述活动的报道以及组委会对申请人颁发的捐赠证书;15、凤凰网有关上述启动仪式的报道以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介绍资料;16、“昆庭Christofle”(2010-2013)、(2013-2016)国家图书馆关键词检索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17、申请人微信公众号部分宣传文章打印件;18、申请人新浪微博账号部分宣传信息打印件;19、必应网站以关键字“Christofle昆庭”检索的结果打印件;20、申请人近年来在中国持续进行的品牌宣传活动介绍打印件;21、百度网站以关键字“Christofle昆庭”检索的结果打印件;22、申请人在中国销毁某些印有“CHRISTOFLE”标志产品的证明;23、贵局针对上述商标的异议决定书无效宣告裁定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2日申请注册,经审查于2021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花盆;花瓶”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经审查于2020年7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花盆;花瓶”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文字“昆廷”与引证商标文字“昆庭”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花盆;花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以及《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5日

本文《关于第48286159号“昆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昆廷 4828615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92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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