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疆英腾瑞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疆英腾瑞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8期《商标公告》第70786666号“INVT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NVT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变频器;配电箱(电);起动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37632号、第13118749号、第54598193号、第50432450号“INVT”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配电箱(电);电容器;配电盘(电)”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异议人在先享有的著作权,并提供了作品登记证书,但被异议商标整体与异议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786666号“INVT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