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温州鼎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瑞安市翔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被异议人:义乌市咏泉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温州鼎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咏泉日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3期《商标公告》第69909640号“DMAF”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MAF”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汽车发动机火花塞;发动机用进排气门;汽车发动机用汽油泵”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047228号“DMAF”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测量仪器;起动器;远距离点火用电子点火装置”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领域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应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亦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909640号“DMAF”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