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型度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奥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型度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奥维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3期《商标公告》第64893856号“OVY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VY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841098号“OVV ORIGINAL VOGUE&VALUE”商标,第58331365号“OVV”商标,第12989386号、第38904785号“OVV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应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893856号“OVY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