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聚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柒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69503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强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3708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润滑油等商品上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在汽油等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两者在构图要素及设计手法上相近,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将其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石脑油、生物质燃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二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石脑油、生物质燃料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