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波罗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中香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11日对第27171988号“#APOLLOI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大量宣传使用, “Apollo IE”系列商标在中国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影响力,且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二、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大量申请注册商标,远超出其正常经营所需,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此外,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混淆近似,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品牌知名度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管理秩序,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官方网站;2、搜狐新闻关于阿波罗汽车成立的新闻介绍;3、google词典翻译页;4、申请人品牌介绍;5、百度、必应检索结果;6、媒体宣传文章;7、申请人Apollo IE系列超级跑车的网络报道;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9、抄袭品牌介绍;10 、在先裁决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类别均与服装行业密切相关,并未超出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范围。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的主打服装品牌,经过宣传使用已经与被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联。争议商标的注册合法合规,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交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毛衣、衬衫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我局审理本案时,被申请人名下近50件商标,其中包括 “Edwin及图”、“GK ginza karen”、“HOORSENBUHS及图”等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8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已超过五年。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apoll IE”标识字母构成完全相同,难言巧合。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近50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括“Edwin及图”、“GK ginza karen”、“HOORSENBUHS及图”等与他人在先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对此,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且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