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TC哲里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清卢知识产权服务(杭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45642号“XTC GELAT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73442号、第11233472号、第17064380号、第23093542号、第30077229号(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市场营销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以通过后续的实际使用增强商标显著性,从而不会导致消费者对于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站截图、网络搜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市场营销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两商标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