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丝可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908883号“Silk'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69380号“Silk'n”商标、第9701624号“SILKI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人自愿放弃在商品“牙线”上的注册申请。鉴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850193号“silk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将不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障碍。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在先案件裁定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牙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一项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化妆用具等其余商品(以下统称复审商品)。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而失效,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用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该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