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登强
委托代理人:河南云翼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52800号“米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米村”指定使用在果汁等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