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王莹莹
委托代理人:唐鉴(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伟东
异议人王莹莹对被异议人王伟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2010008号“猫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猫演”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他人创建品牌形象的广告服务;会计;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且申请被异议商标时伪造身份证明文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10008号“猫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