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LOUIS QUATORZE 71584714

阅读:64189 2024-07-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凡尔赛创意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市惠顺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凡尔赛创意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市惠顺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1584714号“LOUIS QUATORZ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

  异议人:凡尔赛创意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市惠顺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凡尔赛创意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市惠顺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1584714号“LOUIS QUATORZ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OUIS QUATORZ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7类“地毯;浴室防滑垫;健身用垫”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025376号、第69025376号“LOUIS QUATORZ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仿皮革;帆布背包;兽皮(动物皮)”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领域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应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LOUIS QUATORZE”商标,但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于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地毯;浴室防滑垫;健身用垫”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使用“LOUIS QUATORZE”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对异议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亦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584714号“LOUIS QUATORZ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LOUIS QUATORZE 7158471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9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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