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东皇派定制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智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广东白云清洁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皇派定制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白云清洁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0840964号“白云皇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白云皇牌”指定使用于第6类“铝合金滑车;运载工具用金属锁;金属桶;金属标志牌”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39984号“皇派”、第62461233号“皇派门窗”、第11569334号“金牌皇派 JINPAIHUANGPAI”、第19919032号“皇派欧哲 HUANGPAIOUZH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6类“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金属包装容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840964号“白云皇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