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闪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闪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0398095号“闪电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闪电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氧;纺织工业用上浆料;聚合塑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4840558号、第24832770号“科达闪电 KEDA LIGHTNING及图”商标,第54452923号“闪电LIGHTNING及图”商标,第29077130号“闪电大力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硅胶;工业用化学品;未加工合成树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应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亦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398095号“闪电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