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由色(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英国格兰医疗美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大粤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由色(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英国格兰医疗美容科技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日本森美株式会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1期《商标公告》第70606167号“UC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UC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洗洁精;香精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06948号、第47551232号“UC”商标,第57754004号“由色UC及图”商标,第13206947号“HEALTHCAR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清洁用油;香精油”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图形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洗面奶;洗洁精;香精油;美容面膜;化妆品;香水;非医用漱口剂;牙膏”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上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606167号“UC及图”商标在“洗发液;洗面奶;洗洁精;香精油;美容面膜;化妆品;香水;非医用漱口剂;牙膏”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