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智管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西永润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永润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1824613号“贝因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贝因慧”指定使用于第32类“植物饮料;豆类饮料;制无酒精饮料用配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598657号、第7847698号“贝因美”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饮料香精”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824613号“贝因慧”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