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334800号“热八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热八度 60334800

阅读:102612 2025-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猫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9日对第60334800号“热八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0029012号“热8”商标、第47742381号“热8”商标、第47…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猫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9日对第60334800号“热八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0029012号“热8”商标、第47742381号“热8”商标、第47556783号“热8购物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所经营的“热8”、“热8购物季”等品牌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对申请人品牌不可能不知晓,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恶意十分明显,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简介;荣誉证明;媒体报道及行业排名;无效宣告裁定书复印件;商标信息;在先案例;被申请人及关联企业信用信息;被申请人在京东平台经营“猫人(miiow)官方旗舰店”页面及备案信息;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武汉猫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32年4月20日止。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现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争议商标的文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以情形。

  四、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另,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其并未对此充分举证,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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