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丹东市紫燕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丹东东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辽源市雨燕袜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26日对第43244652号“紫竹燕”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90862号“紫燕ZIY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的企业字号“紫燕”已用了近二十年,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深知申请人的影响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摹仿和搭便车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申请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改变注册商标标识,摹仿申请人引证商标,严重影响了申请人合法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行为存在恶意,扰乱商标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侵权照片及视频、申请人举报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0年8月27日止。
引证商标的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25了帽子等商品上,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与字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存在一定差异,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据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三、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其并未对此充分举证,申请人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不属于无效宣告案件的审理范畴,申请人可通过其他程序提出主张。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