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葛小才
委托代理人:北京普信世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56118号“YONGCH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眼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引证的第6195531号“永诚YONGCHENG”、第21832618号“永诚YONGCHENG”、第16774318号“YONGCHENG”、第14696387号“勇成水产YONGCHENG”、第19186985号“永诚农牧 YONG CHENG”、第34329350号“永诚农牧 YONG CHENG”、第75460500号“YONG CHENG 永诚基因 ”、第75449814号“永诚种猪 YONG CHENG”、第75443240号“YONG CHENG 永诚育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眼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我局针对该项服务作出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2、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三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91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3、引证商标七至九初步审定公告日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后,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我局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配镜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九核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九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眼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