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150255号“YONGCH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YONGCHENG及图 77150255

阅读:150407 2025-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葛小才 委托代理人:北京普信世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50255号“YONG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眼科服务”服务的评审请求,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449814号“永诚种猪 YONGCHENG及图”商标、…

  申请人:葛小才

  委托代理人:北京普信世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50255号“YONG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眼科服务”服务的评审请求,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449814号“永诚种猪 YONGCHENG及图”商标、第14696387号“勇成水产 YONGCHENG”商标、第19186985号“永诚农牧 YONGCHENG及图”商标、第16774318号“yongcheng”商标、第75443240号“永诚育种 YONGCHENG及图”商标、第6195531号“永诚 YONGCHENG及图”商标、第21832618号“永诚 YONGCHENG及图”商标、第75460500号“永诚基因 YONGCHENG及图”商标、第34329350号“永诚农牧 YONG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在“眼科服务”服务上的评审请求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我局予以驳回。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配镜服务;配隐形眼镜;配眼镜”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九核定使用的“人工授精(为动物);水产养殖服务;医疗护理;医院;医疗按摩”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配镜服务;配隐形眼镜;配眼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3日

本文《关于第77150255号“YONGCH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YONGCHENG及图 7715025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89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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