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一: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二: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市双紫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04日对第56616654号“鉴南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一、二是国内大型白酒企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一、二的第911781号“剑南”商标、第6194264号“劍南春”商标、第48110762号“JIAN NAN CHUN”商标、第17559501号“鉴南”商标、第28652552号“福鉴南”商标、第9897410号“剑南香”商标、第14783150号“金南香”商标、第38553158号“润南香”商标、第25229672号“鉴蓝春”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第1047165号“剑南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作为申请人二的核心品牌,通过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十的恶意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淡化引证商标十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二的驰名商标权益。3、被申请人对知名度较高的申请人一、二及“剑南春”品牌理应知晓,其申请注册了多枚与之高度近似的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若争议商标维持注册并投入使用,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之风,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身份证明、关联关系证明、商标档案;2、部分荣誉材料;3、审计报告、纳税材料;4、博览会、品鉴会、参观资料;5、合同、发票;6、宣传、使用材料;7、文献、报道;8、受保护记录、认定通知;9、决定书、裁定书等相关材料;10、被申请人的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不是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和摹仿。未侵犯申请人的任何权利。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基于企业的正常发展需要,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违反《商标法》的各项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使用图片;送货单等。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橱窗展示安排服务;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十获准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价格比较服务;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四至十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或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价格比较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九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九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商标权利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得到保护,我局对申请人所主张的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再评述。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