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姜红荣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市陶源老匠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27日对第57831817号“姜君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六十七件商标,其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的经营使用需要,属于恶意囤积商标不使用、“傍名牌”、“搭便车”行为。二、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三、被申请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四、申请人对“姜君酒”商标的使用已经使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确定的联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混淆,造成消费者的误购。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使用的宣传海报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红葡萄酒;烈酒”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会产生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或有违公序良俗等不良影响,因此,其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并非仅包含核定定商品的通用名称,亦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等特点,其整体具备显著特征,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三)项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被申请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尚不充分,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混淆,但未列举其有效在先商标权利,我局对此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