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炖汤王子 71681698

阅读:105996 2024-07-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致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致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1681698号“炖汤王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

  异议人: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致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致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1681698号“炖汤王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炖汤王子”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汤;汤罐头;预制汤”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06991号“汤皇”、第4931747号“汤王”、第3206987号“汤霸”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浓肉汁;肉罐头;蔬菜罐头;汤”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681698号“炖汤王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炖汤王子 7168169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8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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