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小钉伙伴 71138808

阅读:145037 2024-07-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钉钉控股(开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合迅物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钉钉控股(开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合迅物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7期《商标公告》第71138808号“小钉伙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

  异议人:钉钉控股(开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合迅物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钉钉控股(开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合迅物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7期《商标公告》第71138808号“小钉伙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钉伙伴”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279168号“伙伴钉”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软件运营服务[SaaS]”服务上的“钉钉”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扩大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138808号“小钉伙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小钉伙伴 7113880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88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