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锐沃拳击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090590号《关于第66502315号“RIV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字第159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引证商标一已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并刊登公告,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的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专用权已注册期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已丧失专用权。综上,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及丧失专用权,以上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