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加斯塔尔迪•雷纳托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宁
委托代理人:合肥重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加斯塔尔迪•雷纳托对被异议人张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5期《商标公告》第72232431号“SUSO GELATOTEC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USO GELATOTECA”指定使用于第30类“冰淇淋;调味品”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网络搜索截图、自媒体宣传截图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于“谷类制品;调味品”等商品上在我国广泛使用“SUSO GELATOTECA”商标并使之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力,达到一定知名度。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域名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但其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之间存在代理代表、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关系,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232431号“SUSO GELATOTEC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