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蜜雪列车及图 71279046

阅读:107774 2024-07-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梁海铭 异议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梁海铭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3期《商标公告》第71279046号“蜜雪列车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

  异议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梁海铭

  异议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梁海铭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3期《商标公告》第71279046号“蜜雪列车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蜜雪列车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人员招收”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329725号、第39122288号“蜜雪”商标,第7975877号“蜜雪冰城”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目的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蜜雪”,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为异议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279046号“蜜雪列车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蜜雪列车及图 7127904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8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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