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美克马克酿酒公益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美格睿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漳州壹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克马克酿酒公益公司对被异议人美格睿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2期《商标公告》第70115555号“美格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格睿”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823962号“美格”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威士忌”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美格”,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为异议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115555号“美格睿”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