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百斯特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百斯特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1期《商标公告》第70817346号“客流小蚂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客流小蚂蚁”指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519598号“蚂蚁小块兽”商标、第31282067号“蚂蚁小星愿”商标、第30307916号“蚂蚁小钱袋”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蚂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为异议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6类服务上的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商标、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经持续使用和大量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予以扩大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作出评述。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817346号“客流小蚂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