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福斯润滑油德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沙展鸿化工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斯润滑油德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沙展鸿化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2期《商标公告》第71842397号“TRUNLU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RUNLUB”指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汽车润滑油;合成润滑油;工业润滑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46617号“TRAMLUB”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机动车,尤其是火车用润滑剂”。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842397号“TRUNLUB”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