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株式会社杰士汤浅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杰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杰士汤浅对被异议人湖南杰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2303933号“杰士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杰士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运载工具用蓄电池;蓄电瓶;蓄电池箱”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18078号“杰士”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阳极电池;车辆用电池;电池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303933号“杰士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