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大黄鸭(广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大黄鸭(广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3期《商标公告》第68826681号“R DUCK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 DUCK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6类“纸巾、纸手帕”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14481号、第35207582A号、第47048066号“B.DUCK及图”商标,第32453229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宣传画、期刊、纸制餐具垫、图画”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由文字“R DUCK”及图形组合而成,分别与异议人英文引证商标和图形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图形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著作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826681号“R DUCK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