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威广影视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科视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威广影视器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科视达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0期《商标公告》第70091681号“耐视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耐视杰”指定使用在第9类“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无线电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330070号“威广影视器材FILM AND TELEVISION EQUIPMENT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影摄影机、照相机(摄影)”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091681号“耐视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