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730054号“贝拉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贝拉亲 46730054

阅读:128235 2025-02-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贝亲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蔡璇真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29日对第46730054号“贝拉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2432366号“贝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贝…

  申请人:贝亲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蔡璇真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29日对第46730054号“贝拉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2432366号“贝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贝亲”“贝亲Pigeon”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本案请求再次认定申请人第1161193号“贝亲”商标、第13982276号“贝亲Pigeon”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三)为奶嘴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抄袭、复制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从而造成不良的市场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申请人企业信息、引证商标一至三商标信息及许可备案通知书;2.申请人及集团公司介绍;3.申请人产品宣传册、活动策划执行协议、活动报道、现场活动照片等;4.申请人“贝亲”商标注册信息;5.申请人与申请人集团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6.贝亲产品杂志广告页面及刊登信息明细表、广告费发票、广告合同、广告页面、线上及电视推广情况报告书、网络推广合同、电视广告、地铁公交广告、媒体报道、检索报告等宣传证据材料;7.申请人参加展会证据材料;8.专项审计报告;9.销售量、销售额情况明细表、销售发票、经销商、销售代理合同等销售证据材料;10.申请人贝亲品牌登入天猫国家的网络报道;11.申请人参与公益活动相关证据材料;12.申请人所获荣誉奖项;13.申请人被侵权案件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14.与“贝亲”近似的商标信息;15.贝亲奶嘴所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和评价报告;16.《日本有名商标集》封面及相关页面;17.《第八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18.相关案件判决书、决定书等;19.被申请人个体工商户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名下商标注册信息、官网主页、参加展会展位照片、产品照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5月2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0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运载工具用轮胎、补内胎用全套工具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婴儿车等商品上;第10类奶瓶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二、三的复制、摹仿,进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所述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之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轮胎、补内胎用全套工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贝亲”商标经其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轮胎、补内胎用全套工具商品与申请人主张赖以知名的奶嘴等商品存在较大差异,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评审。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贝拉亲”与申请人商号“贝亲”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4日

本文《关于第46730054号“贝拉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贝拉亲 4673005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84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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