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爱宝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红娟
异议人爱宝工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红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5期《商标公告》第72434972号“ABROB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BROB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喷漆;油漆;着色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5106号“ABRO”、第13451217号“ABRO”、第10092335号“ABRD”、第37739964号“爱宝ABR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媒染剂;着色剂;饮料色素”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部分“ABRO”字母组合、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以及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34972号“ABROB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