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阳八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24563号“8号到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显著性极强,经过大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9394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090150号“康享到家KANGXIANGDAO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229409号“天月推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959354号“璞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69678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6676865号“君健到家JUNJIANDAO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47562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非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先亦有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五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铺照片、宣传画册、收据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二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五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一、鉴于引证商标五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8号到家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可区分,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门护理;居家医疗保健服务”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