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骄子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578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318537号“熊猫及图”商标、第66139986号“XIONGMAO及图”商标、第65668020号“熊猫及图”商标、第60325688号“熊猫及图”商标、第65958682号图形商标、第60320891号图形商标、第65782429号“XIONGMAO及图”商标因注册申请被驳回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