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岱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281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700445号、第64128238号、第405380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并未被提出撤销申请,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儿童动物园”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儿童动物园”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儿童动物园”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