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德磊
异议人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德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8期《商标公告》第70144924号“谷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谷神”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自动加油轴承;滚珠轴承;机器轴承托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45406号“谷神”、第1334436号“谷神”、第5041804号“谷神致富”、第5225373号“谷神超越者”、第5303088号“谷神神农”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农业机械;收割机;插秧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收割机”商品上的“谷神”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144924号“谷神”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