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丰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异议人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丰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2期《商标公告》第71430772号“布谷神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布谷神刀”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农业机械;犁;收割机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34436号“谷神”、第5041804号“谷神致富”、第5225373号“谷神超越者”、第5303088号“谷神神农”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农业机械;收割机;插秧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谷神”,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且已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知名度予以充分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430772号“布谷神刀”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