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DICAFERRE 71869144

阅读:113768 2024-06-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吉安弗兰可发莱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拉费尼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吉安弗兰可发莱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拉费尼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1期《商标公告》第71869144号“DICAFER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

  异议人:吉安弗兰可发莱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拉费尼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吉安弗兰可发莱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拉费尼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1期《商标公告》第71869144号“DICAFER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ICAFERR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风衣;婴儿全套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5637002号、第71205166号“FERRE”商标,在先注册的第G783987号“FERRE”、第G782497号“FERRE JEANS”国际注册商标,第51452156号“FERRE JEANS”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英文“FERRE”,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869144号“DICAFERR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DICAFERRE 7186914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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