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大声一家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21127号“大声天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39623号、第40895899号、第19966297号、第14370861号、第18869330号、第119539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行业属性以及地域范围不同。类似情况的商标已初审通过或已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期满未续展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住所地、经营范围为限,地域及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