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七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28487号“NEXT WOR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3876451号“NEXT 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448356号“NEXT 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978598号“NEXT 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替他人推销;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现该决定已生效,其为在先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决定在“培训;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为活动提供视频编辑服务;通过视频点播传输提供电影(不可下载);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视节目”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现该决定已生效,其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等部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部分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大会”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服务及第41类“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大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