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276094号“每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每日 77276094

阅读:78336 2025-03-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甘谷县每日生优鲜品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76094号“每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113337号“每日臻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151596号“每日酱油”商标(以下…

  申请人:甘谷县每日生优鲜品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76094号“每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113337号“每日臻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151596号“每日酱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371010号“每日妆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142958号“每日农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794054号“每日鲜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6992513号“每日鲜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1717363号“每日厨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8051828号“MAEIL 每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5685996号“每日鲜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8154577号“每日财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029703号“每日人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76896920号“每日浆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73427302号“每日美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74122768号“每日早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0526284号“每日互动 MR 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8118963号“每日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77169762号“每日招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32707097号“每日浆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48740477号“每日优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19733321号“每日坚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46571517号“每日风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69799495号“每日美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63901681号“每日香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10227276号“每日 3+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的地域范围存在差异。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门店图片、网络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十二、十七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十二、十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八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十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十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九处于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但引证商标九、十三、十四状态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引证商标二十四因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距其期满之日未满一年,但引证商标二十四审理结果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九、十、十一、十三至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为限,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2、申请商标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使用在指定复审服务上,一般消费者不易将之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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